【案情简介】
曹某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在上海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标准约定为基本工资8000元+按运输里程数另行计算。由于工作岗位性质的原因,曹某所在的工作岗位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为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2018年9月25日,曹某向公司提交辞职书,并表示自己在职期间都没有安排年休假,由于自己的工龄较长年休假应享受天数为15天,公司拒绝支付。随后曹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庭审中,申请人称,自己的工作岗位虽然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但是也应该享受年休休息。而被申请人辩称,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适用加班费的规定。基于该规定我们认为劳动者未休年假也是加班的一种情形,因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享受年休假。
【争议焦点】
【裁决结果】
曹某的工作岗位虽然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符合年休假享受条件,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年休安排,未对其进行年休安排应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工资,对申请人的请求予以支持。
【分析点评】
不定时工作制,也叫无定时工时制,它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是否可以享受年休假?我们认为,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
第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可见相关规定是通过列举法的方式来对年休假享受主体进行规定,并未从工时制度的角度对享受主体加以限制。
第二、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以上第(2)、(3)、(4)、(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对于不享受年休假的排除情形已进行了明确规定,不应对其进行扩大排除,可见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在此情形,故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的劳动者在符合年休假享受的条件时均有享受的权利。
第三、年休假的享受天数情况与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实行何种工时制度也没有关系,与累计工作年限挂钩。综上分析,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与享受带薪年休假并不冲突,其并没有排除在享受年休假主体之外,劳动者只要符合休假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应当安排年休休息。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也就是说,对于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就不可以随时随地要求劳动者加班加点工作,更不能限制劳动者享受年休假的权利。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只要满足享受年休假的条件情形,是应当享受年休假的。
当然,年休假的安排主体是用人单位,但由于实行不定时的员工,其工作和休息的时间相对灵活和自由,劳动者在其中也有很大的自主权,也建议劳动者在确保工作完成的同时,也合理安排时间向用人单位申请年休假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