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法解释三(关于婚姻法解释三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这一天,一些东西被改变了。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属于一方的资产被认定只属于一方,从此,表面上看起来的一家人,可能在资产上并不是一家人。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在保护谁?没错大家都知道,是在保护有产者。然而要知道,在过去的10年,中国社会财富增长了27倍,然而只有男性成为了社会财富的持有者,女性财富持有者寥寥无几(数据来源:戴锦华-在经济结构的意义上男权被再巩固)。所以的确,婚姻法在绝大多数时候保护了男性。

而此时的女性该如何自处?现实已给出了答案。

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买房。很多人认为是懂金融的女性多了,懂生活的女人少了;懂搞钱的女人多了,懂婚姻的女人少了;懂自我的女人多了,懂家庭的女人少了。

其实都不是。只是懂法律的女性多了。毕竟婚姻法相比保护婚姻更多保护资产。女性无奈之下只能更多追求资产,以求获得法律保护啊。

虽然我曾认为法律应该是保护弱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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