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优化基层政治生态中的职能保障作用,进一步规范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刑罚执行和日常管理,在上级指导下,近期,博罗县检察院通过一系列举措,开展了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检察专项活动。
一、摸清底数
摸清底数是开展好专项活动的基础和前提。一方面,博罗县检察院组织干警全面梳理核查收到的各监狱送交的法律文书材料,核对罪犯信息及剥夺政治权利起止期限,形成台账;另一方面,检察官、干警主动深入辖区内相关派出所走访并开展座谈,查阅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档案,监督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刑罚执行情况,重点核查有无漏管、脱管等情形,督促规范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管理。
二、加强联动
加强与有关单位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一是函询核查辖区内监外执行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刑罚执行情况以及附加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情况;二是向县委组织部函询核查是否存在村居“两委”成员系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情况。
三、监督纠正
经检查,博罗县检察院发现某派出所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工作中存在未依法监管、未向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及其居住地基层组织宣告其犯罪事实及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等违规情形,对此,博罗县检察院及时发出书面监督意见书,建议执行机关纠正,并进一步规范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刑罚工作。
☆ 普法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未依法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拘役执行期满未依法发给释放证明,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书面通知本人及其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