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梳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且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对方当事人也未催告的,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解除权消灭;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二、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解析
(一)为什么规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
合同解除权系形成权,依法定或约定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经其单方面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打破已有的交易秩序,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所以,民法典不仅严格规定其行使要件,还限制其行使时间,以免滋生流弊。
如果解除权人对于享有的合同解除权,既不行使也不放弃,因合同随时有被解除的可能,将使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这与民法典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立法目的相悖,因此,合同解除权与其他形成权一样,应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即解除权人经过除斥期间不行使法定解除权或约定解除权,则应认定解除权归于消灭。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一方当事人长时间不行使合同解除权,足以证明其并无解除合同的真实意愿,应视为其自行放弃了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民法典之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变化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既可由法律规定,也可由当事人约定。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则解除权人应当在相对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然而,对于法律未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且相对人又没有催告的情形,如何确定其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原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参照原《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此予以明确,即没有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归于消灭。
民法典将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定为一年,与撤销权等形成权的除斥期间相同,符合相同性质的权利适用相同失权规则的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