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 ,约定有解除条件的合同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另一种是约定解除权的合同。所谓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是指给合同附加了一定的解除条件,当附加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将失去效力的合同。比如甲与乙约定,一旦甲调到外地工作,就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这里给房屋租赁合同附加的解除条件就是甲调到外地工作,当这一附加的解除条件成就时,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就失去效力。所谓约定解除权的合同是指给合同约定了一定的解除条件,当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行使解除权的合同。比如张三承租李四的房屋开酒店,
双方约定,如果承租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纳租金,出租方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这里给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是承租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纳租金,当这一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与约定解除权的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通常与合同自身的内容以及合同的履行行为本身无关,后者通常与合同自身的内容以及合同的履行行为本身有关。那么,约定有解除条件的合同,当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是否能自动解除呢?答案是不能一概而论。
对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而言,合同的解除不依赖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当合同所附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能够自动解除。民法典第158条规定,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对于约定解除权的合同而言,合同的解除依赖于当事人为相应的意思表示,当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不能自动解除。当事人是否行使解除权,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民法典第565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可见,当事人一方行使约定解除权时,应当向对方发出通知,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