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章,从第543条至556条,用了14个条款规定了“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也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也即是合同的转让。本章中,我们值得注意的规定包括:
一、合同订立后,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的,法律规定了各种推定规则,并且合同当事人必须按推定后的内容履行合同;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法律则直接推定为未变更,当事人应按照未变更的原合同履行。
二、债权转让经通知发生效力,债务转让则必须取得债权人同意。债务加入的情形下,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视为同意,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连带债务;而债务转移,在合理期限内,债权人未作表示的,只能视为不同意,不发生债务转移的效力。
三、债权转让的情形下,从权利一并转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例如抵押、质押)是否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是否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四、如果债权属于金钱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但又发生了债权转让的,仍然发生法律效力,不论该受让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如果非金钱债权,约定不得转让的又实际发生了转让的,受让人如果是善意的,仍然发生法律效力。本规定也是《民法典》相对于《合同法》新增的规定。
总体来说,合同编第六章对于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的相关规定,与《合同法》相比变化不大,没有根本性的修改,只是增加了个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