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 中国民政部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
中新社北京1月1日电 (记者 王祖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月1日正式施行。为贯彻实施民法典,中国民政部近日印发了《收养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以进一步形成以被收养未成年人为中心的收养观念。
根据民法典规定,在中国境内收养均要进行收养评估。目前,收养申请人主要包括中国内地居民,华侨,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中国公民,外国人。
对于不同类型的收养主体,《办法》根据情况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一是中国内地居民收养,应当适用《办法》。二是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的,当地有权机构出具收养评估报告的,民政部门可以不再重复评估;未出具收养评估报告仅提供证明材料的,民政部门可以根据证明材料进行评估。三是外国人收养的,收养评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根据民法典规定,收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的限制。故《办法》规定,收养继子女的除外,即不需要进行评估。
《办法》明确,中国内地居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调查、评估。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
《办法》强调,收养评估内容含收养申请人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社区环境、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等。收养评估流程含书面告知、评估准备、实施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收养评估报告出具时间为收养人确认同意接受评估之日起60日。
在收养评估期间,收养评估方发现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伪造、变造相关材料或者隐瞒相关事实等情形的,应当向民政部门报告。
《办法》要求,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收养评估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安排相应的收养评估工作经费,开展收养评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民政部儿童福利司负责人介绍称,吸纳部分地方经验做法,《办法》把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的融合情况作为评估内容,纳入收养申请人“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中一并考虑,规定融合时间不少于30日,不多于60日。
这位负责人表示,收养是依法确立拟制父母子女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评估事关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民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形成以被收养未成年人为中心的收养观念,夯实收养评估制度,推进完善中国收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