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垄断的行为如下:
1、行业、部门的行政管理机关开办经济实体,利用手中的审批权、物资权、信贷权、税收优惠条件等,参与同行业的不平等竞争。
2、为保护本部门、本行业企业的经济利益,封锁市场,限制行业、部门外其它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3、限定客户和消费者只能购买本部门、本行业下属企业或挂靠企业生产或经营的商品。
4、限定客户和消费者购买本部门、本行业关系户的商品。
5、限定客户和消费者接受指定单位的有偿服务。
【法律依据】
《反垄断法》第五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