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合同协议书范本免费(快递合同协议书范本)

前阵子回老家探亲时,小张发现妈妈的手机不好用了。回到工作所在的城市之后,小张就抓紧时间去商场挑了一部新款手机。为了能让妈妈早点用上新手机,小张选择了常用的一家快递公司,在微信小程序上下单后,快递员便上门把手机取走了。

半个月之后,小张打电话问妈妈新手机是否用得惯,オ发现原来妈妈根本没有收到新手机,压根不知道他买手机的事儿。小张连忙去快递公司咨询,才发现快递在运输过程中出了问题,手机已经丢了。

小张很气愤,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小张买这部手机花了1600元,快递公司却表示:未保价的物品,最多赔偿1000元。保价?小张愣了,寄快递的时候,从来没有人告诉过他可以保价。快递公司提醒:您是通过微信小程序下的单,在我们的“寄快递”页面上,您是要勾选“我已同意并接受《快递服务协议”才能下单的,关于产品是否保价及对应的赔偿如何,里面说得很清楚呀。

小张连忙拿出手机调取相关页面,才发现快递公司寄件页面上的《快递服务协议》里,用红色黑体字提醒消费者,未保价快递,赔偿上限为1000元,而自己下单的时候没仔细看就勾选下单了。小张顿时懊悔不已。

普法讲堂:

本案例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有关。根据《民法典》第496条第1款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本案中,《快递服务协议》中的条款即为格式条款,因为这些条款是快递公司事先拟定好、可重复利用的,消费者也并未参与拟定条款的协商过程。

根据《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对自身的赔偿金额进行限制,显然属于上述规定中“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的情况。所以,快递公司一般都在快递单背面或者手机下单的页面上,用足够引发消费者注意的颜色、字体等对相关内容予以明示。在此案例中,小张通过微信小程序下单寄件,必须勾选同意并接受快递公司相关协议的选项,才能下单,而协议的链接用特定的颜色标识,内文也用足够令人警醒的红色字说明了保价及赔偿事宜。所以,快递公司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可以按照协议的约定,最高赔付小张1000元钱,小张需要为自己的一时疏忽承担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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