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上述法律规定的重点已为小伙伴划出。为何强调“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因为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劳务派遣公司(所谓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不满2年,甚至半年一签订,一年一签订。这种情况下,疑问就出来了,这种劳动合同不满两年的劳务派遣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无效的话,是全部合同无效还是该劳动合同期限条款无效?一份劳动合同上两年以上期限还是可以连续多次总年数超过两年以上即可?等等,关于此争议焦点笔者并没有在各地的地方性政策里找到解答,所以接下来,将通过几则案例法院说理,来为大家分享各地对于该“二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理解,供大家在实践中参考。
一、各地区案例裁判说理
1、上海地区
“本案中,劳动者主张其与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签订的期限为2015年3月6日至2018年3月5日、2015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的两份派遣合同无效,但:一则,劳动者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两份派遣合同的签订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二则,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仅违反“三性”岗位、派遣用工比例等管理性规定的,不影响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的效力;三则,未有在案证据证实上述两份合同存在其他依法需认定无效的情形。故对劳动者要求确认其与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签订的期限为2015年3月6日至2018年3月5日、2015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的两份派遣合同无效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019)沪01民终8442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导致合同无效。所谓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指法律、行政法规言明违反就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定,或者虽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言明违反就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违反之后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确定某一强制性规定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根据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立法目的、调整对象等综合判断,若是为实现管理的需要而设置,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不涉及公共利益的规定,则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各方关于合同期限的约定,应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并不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并不导致合同无效。对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合同及上岗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劳动者基于认为原劳动合同无效,而要求确认与第三方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继而主张要求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双倍工资及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审理中,两被上诉人对仲裁裁决的“确认公司与劳动者于2017年12月12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一条第一项无效”的裁决内容均未提出起诉,原审法院对该仲裁裁决内容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该劳动合同载明协议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20日,的确未达到法律规定两年以上的期限条件,原审法院已对合同该条款认定为无效。而该条款的内容并不影响合同其余条款的效力,且该条款约定并不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该合同的其余条款效力不受其影响,应属合理。劳动者要求确认该劳动合同和上岗协议书全部无效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020)沪01民终8428号
2、天津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虽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未强制规定应在一份劳动合同上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劳动期限。根据本案事实情况,原、被自2004年起即订立了《劳务协议书》,双方劳动关系一直持续至2017年6月30日,2005年之后原被告虽每半年签订一次劳动协议,但从2004年至2017年,被告与原告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间达13年,故被告与原告订立固定劳动合同的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的规定。原告主张每半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系违法签订的事实无法律依据,不予采信。”——(2020)津01民终99号
3、江西省
“《劳动法》第一十八条规定:(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第一、你与某派遣公司每年或每两年都签订了劳动合同,从此,可以看出某派遣公司并未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即一步说,即使采取了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法》中也只是可撤销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第二、逆向派遣行为只是学理上的讨论,在法律上至今为止也没有那部法律明文定义什么是逆向派遣,更无法律禁止性规定本案中的派遣情形为无效派遣。第三、某派遣公司将你派至用工单位上班,某派遣公司发放给你的工资是用工单位所在地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的两倍以上,并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从经济上并未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此,你与某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来自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对网友的答复
二、简单总结与建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以及第二十七条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并结合上述案例的裁判说理可知,法院不会轻易认定劳动合同无效。即使无效也是该条款无效,并不影响整个劳动合同的效力。且存在各地认定管理差异。小伙伴们还得具体结合案情和当地的审判实践来综合判断。建议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尽量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次性与派遣劳动者签署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避免双方后续因此发生纠纷。若无法一次性签署两年的劳动合同期限的,也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说明情况,表明用人单位无主观恶意。
三、遗留问题
我相信很多小伙伴关于劳务派遣用工还会有其他疑问,比如“若劳务派遣合同签订一年后用人单位不续签了是否就可以确认劳动合同无效了?”,比如“劳务派遣合同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等,法律规定结合实践中的问题,每一个疑问都值得深挖探讨,这样才能做到因地制宜,具体地区具体分析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笔者会陆续为大家分享自己的实战经验。
好了,今天就为大家粗略地分享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劳动争议各地相差较异,难免有不足之处,还请大家多多指正。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