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姜某是某浴场职工,因工作意外身亡后浴场一次性赔付家属100万元人民币。但是在分割其遗产和该100万赔偿金时,姜某的妻子郭某却遇到了麻烦,因为丈夫姜某与前妻生的大女儿、丈夫的兄弟姐妹要求与自己共同分割,双方由此产生了分歧。现在丈夫的这些亲属全都住到了自己家,烦恼不已的郭某来到了哈拉海法庭,想要咨询这笔遗产及赔偿金究竟应该如何分配?
【案件焦点】
郭某丈夫生前未订立遗嘱,产生争议的财产有如下几项: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价值20万);死亡赔偿金100万;意外险赔付金、死亡丧葬金。同时,还有一笔5万元的外债尚未偿清。
当事人郭某如今想知道这几笔钱应该如何分配;所欠的外债可不可以使用死亡丧葬金偿还。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案件答疑】
首先,郭某、郭某与丈夫姜某所生小女儿、丈夫姜某与前妻所生大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财产分割,丈夫姜某的兄弟姐妹不参与遗产分配。
其次在遗产分配上,夫妻共同购买价值20万的房屋,姜某所占份额十万元按照遗产处理分为三等份。
丈夫姜某的意外险赔付金,根据法律规定不属于遗产范围,但由于受益人是姜某本人,因此按照遗产进行分割处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均分。
死亡赔偿金及丧葬金不属于遗产,它是支付给其近亲属,用以安抚、救济死者家属和办理丧葬事宜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是专属于受害人亲属的一种财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分配,其分配标准按照与死者的亲密程度进行处理,不一定要共同分割。本案中,丈夫大女儿因为从小和母亲生活,现在已独自生活多年,和姜某交流较少,并没有郭某和小女儿共同生活的亲密性高。因此大女儿在死亡赔偿金及丧葬金的分割上,可以适当的予以分割。
最后偿还债务方面,法律规定夫妻有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此,本案中,郭某想要将死亡丧葬金用于清偿债务,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经过释法明理,郭某打消了用死亡丧葬金进行清偿债务的想法。姜某的大女儿也同意适当的分割死亡赔偿金,双方达成一致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