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不爽。东哥脸盲得厉害,刘静瑶和章师妹哪个好,你瞎吗?
6月28日晚上,一位朋友从埃塞发来讯息,埃塞俄比亚首都亚的斯亚贝巴市发生一起暴力刑事案件,一个由中国人组成的团伙因琐事动手,持刀砍死一位未参与的中国人,性质极其恶劣。
回想前不久的唐山烧烤案惹人恨吧?其实那都不算什么,毕竟都是家丑,这个杀人案可是发生在“非洲小中国”的埃塞,你让黑人兄弟怎么看?人家埃塞兄弟心心念念学习中国,学反腐、学经济发展、难道你还要人家学杀自己同胞?
有人对埃塞不了解,埃塞以前是这样的:
现在是这样的:
瞧瞧埃塞兄弟们的现状,人家可是实实在在打仗呢,不是在烧烤摊调戏良家女子揩油不成恼羞成怒就开打,不是一个层次的。
再看看咱唐山大兄:
哦,错了,不好意思,是这个:
对比鲜明。
闲话少扯,书归正传:8年前,河南小伙付某从上海一航空服务公司派遣至埃塞航空总部,开启了他非洲职业生涯;谁知道命运弄人,当地时间2022年6月8日晚上10点多(北京时间凌晨3点多)小付在埃塞俄比亚被连砍17刀,经抢救无效身亡;付某的朋友周某致命重伤距离心脏只有2mm住进重症病房(ICU)。一时间,该信息“炸裂”了埃塞华人微信群,震惊了埃塞华人圈。17刀,除了让做护士的女朋友连砍17刀,刀刀躲过要害,实在想不出这些犯罪分子既然不是护士,为何要砍17刀?想想都疼。
原本小付是个高富帅:
结果天有不测风云,在异国他乡被自己的同胞杀害。据了解,付某遇害之时年仅31岁,为家中独子,有年迈双亲,两岁孩子。他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来源。6月16日,是付某的“头七”。按照中国人传统,死者魂魄会于“头七”返家,家人应该于魂魄回来前,给死者魂魄预备一顿饭,之后必须回避。这一天,其妻子刘某在付某的微信圈发布了以下内容,让人痛到心碎。
致所有我爱的人,
我是付回,我已经离开大家,永远回不来了。但是不管在哪里,我都爱你们所有人。我不明白是什么让我突然离开这个世界,没来得及跟大家说一句话。希望大家能够提供线索,早日将凶手缉拿归案,还我深爱的这片土地一片安宁。无论如何,我希望你们所有人坚强。
目前,埃塞当地警方正在抓紧侦查中。经埃塞警方调查,现在已公布8名嫌疑人,皆为中国人,户籍地涉及北京、湖北、浙江等地。据说他们是长这样子的:
现在华人圈朋友普遍关心的问题
问题一、我国对这起案件有没有管辖权?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本案为黑社会团体故意杀人,最高刑为死刑,我国按照上述属人管辖规定对本案是有管辖权的。
问题二、可否引渡?我国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如何引渡?
可以引渡,我国有引渡法,向外国引渡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第四十七条 请求外国准予引渡或者引渡过境的,应当由负责办理有关案件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的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提出意见书,并附有关文件和材料及其经证明无误的译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分别会同外交部审核同意后,通过外交部向外国提出请求。
第四十八条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在向外国正式提出引渡请求前,通过外交途径或者被请求国同意的其他途径,请求外国对有关人员先行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十九条 引渡、引渡过境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请求所需的文书、文件和材料,应当依照引渡条约的规定提出;没有引渡条约或者引渡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四节和第七节的规定提出;被请求国有特殊要求的,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被请求国的特殊要求提出。
第五十条 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在对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承诺的约束。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接收外国准予引渡的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对于其他部门提出引渡请求的,公安机关在接收被引渡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后,应当及时转交提出引渡请求的部门;也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接收被引渡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问题三、中国和埃塞有没有引渡条约?
有,中国现在和多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
问题四、中国和埃塞两国引渡条约有何具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引渡条约》,
两国互负引渡义务:
第一条“双方有义务根据本条约和各自国内法律的规定,应对方请求,相互引渡在一方境内发现的被另一方通缉的人员,以便对其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
第二条可引渡的犯罪
一、为本条约之目的,可引渡的犯罪是指根据双方法律均可处以刑罚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犯罪:
(一)为进行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双方法律,对于该犯罪均可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更重的刑罚;
(二)为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6个月。
二、根据本条第一款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根据双方法律均可处以刑罚时,不应考虑:
(一)双方法律是否将构成犯罪的该作为或者不作为归入同一犯罪种类或者使用同一罪名;
(二)根据双方法律犯罪构成要件是否不同。应当将请求方指控被请求引渡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视为一个整体加以考虑。包括:(一)为进行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双方法律,对于该犯罪均可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更重的刑罚;
三、如果引渡请求涉及两项以上根据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只要其中有一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被请求方即可以针对上述各项作为或者不作为同意引渡。
四、如果引渡请求系针对违反有关税收、关税、外汇管制法律的犯罪,被请求国不得以其法律没有规定相同种类的税收,或者没有规定和请求方法律相同种类的税收、关税或者外汇管制为由拒绝引渡。
五、在不影响本条第一款的情况下,当犯罪发生在请求方境外时,如果被请求方法律对类似情况下发生在其境外的犯罪规定了刑罚,则该犯罪也是可引渡的犯罪。
问题五、埃塞可以拒绝引渡吗?
可以。
第三条 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一)被请求方认为,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是政治犯罪,但为引渡之目的,双方均为缔约国的国际公约不认为是政治性质犯罪的,不应视为政治犯罪;
(二)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引渡的目的是基于被请求引渡人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族裔、政治见解或者身份而对该人进行起诉或者处罚,或者该人的地位将会因为上述任何原因受到损害;
(三)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仅构成军事犯罪;
(四)根据任何一方的法律,由于时效已过或者赦免等任何原因,被请求引渡人已经被免予追诉或者免予执行刑罚;
(五)已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同样的犯罪作出生效判决或者终止刑事诉讼程序;
(六)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方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
(七)请求方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但被定罪的人事先已经得到充分通知,并且请求方保证被请求引渡人有机会在其出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或者上诉的除外。
第四条 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况
(一)被请求方根据本国法律对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就该犯罪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
(二)被请求方在考虑了犯罪的严重性和请求方利益的情况下,认为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或者其他人身原因,引渡不符合人道主义考虑。
问题六、引渡由谁联系?
第五条 联系途径
一、为本条约之目的,双方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联系。
二、实施本条约的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是指外交部,在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方面,是指司法部。
问题七、本案引渡的可能性?中国之前引渡过吗?
从引渡法、引渡条约等法律依据上,引渡上述几个犯罪嫌疑人是没有任何障碍的。但截至目前我国成功引渡的案例似乎并不多,例如:2002年从俄罗斯引渡王德宝、2004年从美国引渡余振东、2007年从日本引渡袁同顺振海、2011年从加拿大引渡赖昌星,这些人基本都是影响重大的经济案件。
而目前尚未发现中国从埃塞俄比亚引渡过的成功案例,若本案中嫌疑人引渡回国,或将成为中埃引渡第一案。
问题八、引渡不成功的原因可能是什么?
因凶杀现场在埃塞首都,由埃方侦办案件更方便,中方引渡后可能不便于案件侦办,很有可能不会请求引渡。即使引渡,埃方也有可能拒绝。
问题九、若埃方拒绝引渡,中方还能处罚罪犯吗?
若埃方拒绝引渡,在当地完成刑事审判并执行,那么中方只能根据我国刑法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可以继续追究,但对受过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
问题十、在埃塞当地审判不香吗?
目前不了解埃塞刑法对本案的判罚力度,我也没见过埃塞刑法长啥样。但据查埃塞应该是没有废除死刑的。很多朋友希望引渡是担心埃塞当地的司法腐败和刑法力度不够,令犯罪嫌疑人钻逃避法律制裁的空子。
问题十一、还有啥补充的吗?
一个坏消息和一个好消息,你先听哪个?
坏消息是:埃塞内战尚未结束,当地司法机关有没有精力和能力处理好这个案件。
好消息是:除了主犯,其余几个从犯均已于肯尼亚落网,正在办理引渡至埃塞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