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公共管理区域实施放火行为、决水行为、投毒(危险物质)行为、爆炸行为等危害不特定社会公共区域人员的身体健康以及生命的行为,分别以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来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除了能够列举出来的以上几种常见的危险犯罪方法以外,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各种新型犯罪手段层出不穷。比如:驾驶高速运转的机车、汽车冲击、碾压人群,喝醉酒后驾驶车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及以其他能够危害到社会不特定人群生命安全的行为造成公共安全事故危害社会的,确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首先确定属于一种故意犯罪。对于犯罪结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后果严重,即实施的危险方法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国家或个人的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被告人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