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二、案例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关于自己的工作情况,崔某在原审中主张:由于工作单位印刷厂长期经营不善,放长假,其属于下岗待岗,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长期放假人员。因此,其现在主张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则为主张双重劳动关系。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双重劳动关系只限于“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但崔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其上述主张的情形。
三、实践
1.关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对劳动者工作阅历及其是否在职尽调,以防止出现双重劳动合同的情形,以免遭受损失。
2.关于劳动者:就职时应如实填写和提供相关文件,不得有造假行为,如确实存在双重劳动合同的,受《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