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属于刑事犯罪,民事欺诈属于民事不法,二者之间存在区别,但司法实践中却极易混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民事欺诈具有一定的“交易内容”。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可以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区分。
在主观方面,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存在两方面的不同。一方面是故意内容方面存在不同。民事欺诈的故意是妨害他人意思自由的故意,欺诈的故意内容并不是直接指向对方的财产。诈骗除了不仅要妨碍对方意思自由,还要通过妨碍意思自由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另一方面是故意产生时间的不同。就民事欺诈而言,故意产生的时间存在于民事行为实施之前或者同时,一旦对方意思表示完成,相对人就不能再妨碍了。而诈骗罪故意可能产生于事前、事中或事后。
在客观方面,可以从欺骗内容、欺骗程度、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三个方面对民事欺诈与诈骗罪进行区分。
首先是欺诈与欺骗的内容不同。行为人在民事欺诈中通过个别事实或者局部事实的欺骗,使受欺诈人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并通过当事人履行这一法律行为来牟取不合法利益。民事欺诈行为人一般是吹嘘夸大自身的履约能力,对合同的部分要素进行欺骗。刑事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无履行诚意或履行能力的情形下,通过虚构自然事实或者扰乱他人价值判断,进而骗取他人财物。
其次是欺诈与诈骗的程度不同。如果行为人采用的欺骗手段达到了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物的程度,构成诈骗罪;如果行为人虽然采用欺骗手段,但并没有达到使他人无对价交付财物的程度,则可能只构成民事欺诈。刑事诈骗和民事欺诈在“欺瞒”程度上有所不同。诈骗罪的“欺瞒”必须是达到控制交易结果的程度,被害人是无对价交付了财物。
最后诈骗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欺诈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之间的界限就是罪与非罪之间的区分,而这种区分的根据就是非法占有目的之有无。民事欺诈行为中,当事人主观上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但是这种利益是通过民事行为而实现的利益;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行为人谋取的不是民事行为的对价利益,而是对方当事人的财物。非法占有目的属于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必然通过一系列外化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因而可根据其客观行为表现及其行为效果推定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关系可以套用哲学中“量变和质变关系”理论来解释。民事欺诈经过量变最终达到质变,发展成为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类型。所以,司法人员在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过程中,应综合案件各种事实,审慎判断、动态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