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城镇化道路的不断加快,以及城市新区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的土地价值持续上升。因此,大量的宅基地转让纠纷也随着而来。
我国的现行法律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是如何规定的?
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宅基地具有很强的维护农村居民住房安居的保障效果,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使用必须在集体经营组织内部流转,否则一律无效!
但实际情况是,老百姓对于土地方面的法律意识淡薄,农村地区针对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宅基地的买卖情况时有发生,而这种“违法现象”也不会得到相关部门的查处,以一种“合理”的状态持续存在着。
然而,此类纠纷一旦由法院受理,法院一般情况下会依据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判决合同无效。随后依照《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对双方各打五十大板。
但由于近些年宅基地转让权纠纷逐渐增多,行政机关如果机械的适用法条,会让失信人冠冕堂皇的获取法外利益,这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笔者认为不同的情况要不同分析:
一般来讲,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只要不违反“一户一宅”的相关规定,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应当认定有效。
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订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笔者认为,若协议对方同样为农业户口,合同签订后,交割完备,买家在此宅基地上建房实际长期经营生活后,后续卖家因土地利益上涨,企图认定合同无效从而取得违法利益时应当认定合同合法有效。
还有一种很常见的状态是城镇户口居民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订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国家为保障农民基本生存问题而设立的一项权利,因此城镇居民是绝对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尽管我国的国家政策正在考虑如何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但土地问题涉及民生,肯定也不能随意而为,因此非农业户口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订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应当认定无效。
但此时同样带来一个问题,买方在合同认定无效之前,建房生活经营多年,现如今宅基地价格利益水涨船高,自己的宅基地转让合同被宣告无效,对于买方来说,很明显是极不公平的,尤其是农村土地面临国家征收的话,会有巨大的利益分歧。有关此问题,从实践的判例来看政府的做法是卖方除应当退还买方转让款之外,还应当按照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对买方进行补偿,或者宅基地的征收补偿利益也分买方一部分,这样才能兼具法律的威严性同时也不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
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也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审查合同效力时,除国家强制性规定外,也应当注意到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问题,诚实信用原则同国家的核心价值观相呼应,它要求中国公民都应当恪守诚信、诚信不欺,不因追求利益而去损害社会或者他人利益,是道德与法律皆应当注重的一项法律原则。如此才能有效平衡利益双方,也有助于社会诚实信用风气的建设,这也是司法系统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体现!